運動規則:棒球(3)投手(2017)
2017年規則
投手
1 正規之投球:投球之姿勢分為揮臂式姿勢(Windup Position)與固定式姿勢(Set Position)兩種,投手可採用任何一種姿勢。
2 投手接受暗號後,並不受到不能退觸投手板的限制,但退離後並不能立即又踏觸投手板投球,裁判員對於此種情形的投球可視為「突襲投球」(Quick-Return Pitch)。投手退觸投手板時,必須將兩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兩側。投手接受指示後,不得習慣性地或屢次退觸投手板。
3 揮臂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其軸心腳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不得越出投手板之兩側,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投手板之後緣及延長線的後方。採用此姿勢投手對擊球員所做的投球動作,不得在中途停止或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除實際投球之需要外,任何腳均不得抬離地面,但實際投球時,自由腳(非軸心腳)可往後退一步,再往前踏出一步。
(1)投手之軸心腳完全踏在投手板上或與投手板前緣接觸,但不得僅觸於投手板末端,自由腳置於投手板上或在投手板後緣以及其延長線之後方,兩手持球保持於身體之前方,則視為已進入揮臂式姿勢。
(2)揮臂式姿勢:在投手投球前,應把兩腳全部緊密地與地面接觸,把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之上或緊緊地與投手板之前緣接觸。非軸心腳(即自由腳)得置於投手板後緣或其延長線之後方,但不得置於投手板之側方。以此姿勢得向擊球員投球;亦得為牽制跑壘員踏向傳球之壘;亦得退出投手板;退踏投手板時須先退軸心腳,不得先退自由腳,亦不得改為固定投球姿勢或作伸展之動作,違者為投手犯規。
(3)投手之自由腳於進行投球時,可退向後方一步,再踏向前方一步;但不得踏出投手板之側方,即不得踏向一壘或三壘之方向。
(4)投手採取投球動作時,雙手一旦接合於體前,之後除向擊球員投球外,不得踏向壘方向企圖傳球觸殺跑壘員或退離投手板,違者投手犯規。
4 固定式姿勢:投手首先面對擊球員站立,軸心腳全部置於投手板內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立於投手板上或確實與投手板的前邊緣接觸;自由腳應置於投手板的前方以及其延長線較前之位置。球用兩手保持在身體的前面,使動作完全靜止。以此姿勢投手可向擊球員投球,向壘傳球或得將軸心腳退至投手板之後方(僅限於後方)。一經對擊球員開始作投球動作,則不得在中途停止、變更,應連貫完成投球動作。
(1)於做固定式姿勢前,得做伸展(Stretch)之準備動作。所謂伸展係指胳臂伸張至頭上或身前之動作,但一經做伸展動作於投球前,必須完成固定式姿勢。
(2)固定式姿勢:投手採固定式姿勢投球前,應把單手放下置於身體之側方,由此姿勢以不中斷之連續動作完成固定式姿勢。投手之軸心腳不得越出投手板的側方,應全部放在投手板上或緊密地觸於投手板前緣(不可中斷接觸)。不得僅以軸心腳之側面少許部分觸於投手板,使軸心腳越出投手板的側邊投球。
(3)投手作伸展動作後必須:a.雙手持球置於身體之前方;b.進入完全靜止狀態。此乃硬性規定,裁判員須嚴格監視之,投手時常為盯住跑壘員於壘上時企圖違反本規定。如投手未能完全靜止時,裁判員應立刻宣判投手犯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