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規則:足球篇(簡易版)
2015-2016年規則
球場
1.球場表面
依據競賽規程的規定,可在天然或人造表面的球場進行比賽。
2.長度及寬度
球場應為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定大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邊線):最短90公尺(100碼);最長120公尺(130碼)。
寬度(球門線):最短45公尺(50碼);最長90公尺(100碼)。
3.國際比賽的球場
球場應為長方形。邊線的長度必定大於球門線的長度。
長度:最短100公尺(110碼);最長110公尺(120碼)。
寬度:最短64公尺(70碼);最長75公尺(80碼)。
界線
1 球場各區的界線都包括在各區的範圍內,兩側較長的線是邊線;兩端較短的線是球門線。
2 所有的界線寬度不得超過12公分(5吋)。
3 球場中線劃分球場為兩個半場;球場中央點標示在中線正中央,以中央點為圓心,9.15公尺(10碼)為半徑,劃一圓圈。
4 球門區:在球門柱兩側的球門線上,各距離球門柱內側5.5公尺(6碼)處,向球場內劃一垂直線,長度5.5公尺(6碼)。在兩條垂直線的末端,劃一連接線與球門線平行。這些線與球門線圍繞的區域是球門區。
5 罰球區
(1)在球門柱兩側的球門線上,各距離球門柱內側16.5公尺(18碼)處,向球場內劃一垂直線,長度16.5公尺(18碼)。在兩條垂直線的末端,劃一連接線與球門線平行。這些線與球門線圍繞的區域是罰球區。
(2)罰球區內劃一罰球點,罰球點距離兩球門柱之間的中點11公尺(12碼),並與兩球門柱距離相等。以罰球點為圓心,9.15公尺(10碼)為半徑,在罰球區外劃一圓弧。
6 旗杆
(1)在球場四角各插一根角旗杆。旗杆高度不可低於1.5公尺(5呎)。旗杆不可有尖端,並掛一面角旗。
(2)在球場中線兩端各插一根中線旗杆,距離邊線外至少1公尺(1碼)。
7 角球區弧線:以角旗杆為圓心,1公尺(1碼)為半徑,在球場四角內各劃一個四分之一圓弧線。
8 球門
(1)球門應設在球門線的中央,且須固定於地面。
(2)球門由兩根直立門柱,上架一根水平橫木組成,兩根球門柱距離7.32公尺(8碼)。從球門橫木下緣到地面的距離2.44公尺(8呎)。兩球門柱及橫木(必須是白色)的寬度、厚度與球門線寬度相等,不超過12公分(5吋)。
足球
材料及標準
1 球是以皮革或其他合適的材料製成的,球體的圓周,介於68公分(27吋)到70公分(28吋)間。
2 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不得超過450公克(16盎司),不得少於410公克(14盎司)。
3 球的氣壓,在海平面為0.6至1.1大氣壓力(每平方公分600公克至1100公克=每平方吋8.5磅至15.6磅)。
球員人數
1.球員
1 一場比賽應由兩隊對抗,每隊上場球員不可多於11人,其中1人是守門員。
2 如果任何一隊少於7人,不可開始比賽。
2.替補球員規定
1 國際足球總會、各洲足球聯盟或國家足球協會管轄下,所舉辦的任何正式比賽,每一隊最多可替換3名球員。
2 比賽的競賽規程必須規定可以提名幾位替補球員。替補球員名單可填3人,最多7人。
3 所有比賽的替補球員名單必須在比賽開始前送交裁判。
3.替換球員程序
替換比賽球員,必須遵照下列規定:
1 替換球員之前應先通知裁判。
2 替補球員應等到被替補球員已離開球場,並得到裁判的許可信號,才可進入球場。
3 替補球員應在比賽暫停時,只可由中線進入球場。
4 當替補球員進入球場時,即完成替換。
5 完成替換時,替補球員成為比賽球員,被替補球員即失去比賽球員身分。
6 已被替補離場的球員不能再上場比賽。
7 所有替補球員無論是否上場比賽,都應服從裁判的判決及管轄。
4.更換守門員
任何球員都可以和守門員交換位置,並且必須依照下列規定:
1 更換位置前應先通知裁判。
2 在比賽停止時進行更換位置。
球員裝備
1 球員不得穿戴對自己或其他球員有危險的裝備或任何物品(包括任何珠寶飾物)。
2 球員必要的基本裝備包括:
(1)運動衫或有袖襯衫:如果在運動衫或襯衫裡面穿長袖內衣,內衣袖子的顏色要與運動衫或襯衫袖子的主要顏色相同。
(2)短褲:如果在短褲裡面穿緊身褲,緊身褲的顏色要與短褲的主要顏色相同。
(3)長襪。
(4)護膝。
(5)球鞋。
3 每一名守門員球衣的顏色,要與其他球員、裁判及助理裁判服裝的顏色不同。
比賽時間
1.上下半場
上下半場各為45分鐘。要經過裁判與兩隊的同意才可另行決定比賽時間。任何更改比賽時間的協議必須在比賽開始前作成決定,並且必須符合競賽規程。
2.半場休息時間
半場休息時間不得超過15分鐘。只有獲得裁判同意,才可更改半場休息的時間。
3.補足消耗時間
上下半場由於下列原因而消耗的時間都要補足:
1 替補球員。
2 察看受傷球員。
3 搬運受傷球員離開球場接受治療。
4 延誤時間。
5 任何其他原因。
補足消耗的時間由裁判全權決定。
4.罰球點球
上下半場結束時或加時比賽上下半場結束時,允許延長比賽時間至踢完罰球點球為止。
開始比賽及重新開始比賽
1.賽前措施
1 擲錢幣決定球隊選邊,猜中擲錢幣的一隊,決定先攻哪一個球門,另一隊中場開球開始比賽。
2 下半場,兩隊交換場地。
2.中場開球
中場開球是開始比賽或重新開始比賽的一種方法:
1 在比賽開始時。
2 在進球之後。
3 在下半場開始時。
4 在加時比賽的上下半場開始時。
3.程序
1 全部球員都在己方的半場內。
2 開球球隊的對方球員,在球進入比賽中之前,都必須距離球至少9.5公尺(10碼)。
3 球靜止在球場的中央點上。
4 裁判發出信號。
5 當球向前踢動時,球即進入比賽中。
6 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開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
當一隊進球之後,由另一隊中場開球。
進球方法
1.球進球門
當整個球體越過兩球門柱之間及橫木下的球門線,而進球的球隊在進球之前沒有犯規行為,則算進球。
2.勝隊
在比賽時間內,進球數較多的一隊為勝隊,如果兩隊的進球數相等,或者兩隊都未進球,比賽為和局。
3.決定比賽勝隊的程序
比賽的競賽規程規定,當比賽為和局時,需要決定何隊為勝隊,即採用客場進球數、加時比賽及在罰球點踢球的方法分出勝負。
4.客場進球數
競賽規程可規定,採用主客場制的比賽,如果第二場比賽結束,兩隊的進球數相等,在客場的進球數兩倍計算。
5.加時比賽
競賽規程可規定,和局時加時比賽,加時比賽為兩個時間相等的半場,半場時間不超過15分鐘。
6.在罰球點踢球
1 裁判選擇一球門執行在罰球點踢球。
2 裁判召集兩隊隊長,猜中擲幣的一隊決定踢第1球或第2球。
3 裁判記錄每一踢球球員的號碼及是否進球。
4 依照以下的規定,兩隊各踢5球。
5 兩隊輪流交互踢球。
6 兩隊各踢完5球前,如果一隊的進球數已確定比另一隊即使踢完5球能夠踢進的球數為多,即不必繼續踢球。
7 兩隊各踢完5球,如果進球數相等,或者兩隊都未進球,依照相同順序繼續踢球,直到兩隊踢球數相同,而一隊比另一隊多進一球。
8 一守門員在罰球點踢球時受傷,不能繼續擔任守門員,假如該隊已替補球員人數未超過競賽規程的規定,可換替補球員上場。
9 除了前述例外情形,比賽結束時包括加時比賽在內,只有當時在球場上的球員才允許參加在罰球點踢球。
10 每一次踢球由不同的球員輪流踢球,在任何球員第2次踢球之前,必須該隊有資格踢球的球員都踢過一次。
11 進行在罰球點踢球的任何時間,有資格踢球的球員都可與守門員交換位置。
12 進行在罰球點踢球時,只有有資格踢球的球員和裁判及助理裁判可以留在球場內。
13 除了踢球球員和2名守門員,全部球員都必須留在球場中圈內。
14 與踢球球員同隊的守門員,必須留在球場內,在進行踢球的罰球區外,在與罰球區交界交接的球門線上。
15 除非另有規定,當進行在罰球點踢球時,適用相關規則及國際足球總會理事會決議。
16 比賽結束時,一隊的球員人數比對方多,該隊應減少球員人數與對方相符,並通知裁判減少球員的名字及號碼,球隊隊長負責通知裁判。
17 開始進行在罰球點踢球之前,裁判應確認在球場中圈參加踢球的兩隊球員人數相等。
越位
1.越位位置
1 只是在越位位置,不判罰越位。
2 一球員有比球和對方最後第二名球員更接近對方的球門線之情形即是在越位位置。
2.判罰越位
一球員在越位位置,只有在同隊球員觸球或玩球時,裁判認為他介入比賽,有以下情形,才判罰越位:
1 影響比賽。
2 影響對方球員。
3 在越位位置而獲得利益。
3.不判罰越位
一球員在以下情形直接得球,不判罰越位:
1 球門球。
2 擲球入場。
3 角球。
4.違規及罰則
1 對於任何越位,裁判應判由對方在越位發生地點,罰一間接自由球。
2 如果越位地點在防守球隊的球門區內,則間接自由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球。
犯規及不正當行為
犯規及不正當行為的判罰如下:
1.直接自由球
1 裁判認為球員的動作拙劣、魯莽或使用暴力,而有以下七種犯規之一,應判由對方罰一直接自由球:
(1)踢或企圖踢對方球員。
(2)絆倒或企圖絆倒對方球員。
(3)跳向對方球員。
(4)衝撞對方球員。
(5)毆打或企圖毆打對方球員。
(6)推對方球員。
(7)鏟對方球員。
2 球員有以下三種犯規之一,亦應判由對方罰一直接自由球:
(1)抓拉對方球員。
(2)向對方球員吐口水。
(3)故意用手觸球(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不受本條文限制)。
3 直接自由球在犯規地點踢出。
4 防守球隊在己方的球門區內踢直接自由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球。
2.罰球點球
當球在比賽中,一球員在己方的罰球區內有以上十種犯規之一,不論當時球在何處,都應判罰球點球。
3.間接自由球
1 守門員在己方的罰球區內,有以下四種犯規之一,應判由對方罰一間接自由球:
(1)守門員用手控球在將球交出之前,時間超過6秒。
(2)守門員將球交出,在球未觸及任何其他球員之前,再一次用手觸球。
(3)同隊球員故意將球踢向守門員,守門員用手觸球。
(4)直接獲得同隊球員擲球入場,守門員用手觸球。
2 裁判認為球員有以下犯規,應判由對方罰一間接自由球:
(1)動作有危險性。
(2)阻擋對方球員前進。
(3)阻礙守門員用手將球交出。
(4)有其他犯規,是規則先前未規定的,而停止比賽警告球員或判罰離場。
3 間接自由球在犯規地點踢出。
4 防守球隊在己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可以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球。
5 進攻球隊在對方的球門區內踢間接自由球,踢球的地點是在平行球門線的球門線上,最接近犯規發生位置的地點。
4.懲戒性罰則
1 只可對球員、替補球員或被替補球員,舉紅牌或黃牌。
2 裁判有權採取懲戒性罰則,從他進入球場時開始,直到他吹哨結束比賽後離開球場時為止。
5.警告的犯規
球員有以下七種犯規之一,應被警告並舉黃牌:
1 有非運動精神行為。
2 用言語或動作表示異議。
3 連續地違反規則。
4 延誤重新開始比賽。
5 踢角球或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與球保持必要距離。
6 未得裁判允許即進場或再進場。
7 未得裁判允許即故意離開球場。
6.判罰離場的犯規
1 球員有以下七種犯規之一,應被判罰離場並舉紅牌:
(1)嚴重犯規。
(2)粗魯行為。
(3)向對方球員或其他任何人吐口水。
(4)故意用手觸球,阻止對方球隊進球或失去明顯的進球機會(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不受本條文限制)。
(5)利用犯規被判罰自由球或罰球點球,而使正向球門前進的對方球員失去明顯的進球機會。
(6)使用無禮、侮辱、謾罵言語及(或)動作。
(7)在同一場比賽第二次被警告。
2 被判罰離場的球員,必須離開球場四周附近與技術區域。
自由球
1.自由球的類型
自由球有直接自由球及間接自由球。踢直接自由球及間接自由球時,球必須靜止。踢自由球的球員,在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不可第二次觸球。
2.直接自由球
1 如果直接自由球直接踢進對方球門,算進球。
2 如果直接自由球直接踢進己方球門,由對方踢角球。
3.間接自由球
1 信號:裁判伸直一隻手臂高舉過頭,表示判罰間接自由球。裁判一直高舉手臂,待球踢出觸及其他球員或脫離比賽,才放下手臂。
2 球進入球門:間接自由球踢出,球進入球門之前,心須接著觸及另一球員,才能算進球。
(1)如果間接自由球直接踢進對方球門,由對方踢球門球。
(2)如果間接自由球直接踢進己方球門,由對方踢角球。
罰球點球
1 當球在比賽中,一球隊在己方罰球區內,違犯十種罰直接自由球的犯規之一,應判一罰球點球。罰球點球直接進入球門,可算進球。
2 上下半場結束或加時比賽的上下半場結束時,可延長比賽時間踢罰球點球。
3 球和球員的位置
(1)球:球放在罰球點踢出。
(2)踢罰球點球的球員:應先適當地確認。
(3)守方的守門員:在球門柱之間的球門線上,面向踢球球員,直到球踢出為止。
(4)踢球球員以外的球員
①在球場內。
②在罰球區外。
③在罰球點後方。
④距離罰球點至少9.15公尺(10碼)。
4 裁判
(1)等到球員的位置都符合規則,才發出信號踢罰球點球。
(2)決定踢罰球點球已經完成。
5 程序
(1)踢罰球點球的球員向前踢球。
(2)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踢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
(3)當球向前踢動時,球即進入比賽中。
(4)在正常比賽時間踢罰球點球,或是在上半場或下半場結束時,延長比賽時間踢球或重踢罰球點球,在球通過兩球門柱間及橫木下之前,如果有以下情況,算進球:球觸及一根門柱、兩根門柱,或橫木,或守門員,或者幾種都碰到。
擲球入場
1.擲球入場
1 當整個球體全部越出邊線,無論是在地面或空中。
2 在球越出邊緣的地點擲球入場。
3 由最後觸球球員的對方球員擲球入場。
2.程序
1 在擲出球的瞬間,擲球的球員:
(1)面向球場。
(2)兩腳的一部分在邊緣上或在邊線外的地面上。
(3)用雙手擲球。
(4)從頭的後方越過頭頂擲球。
2 在球觸及另一球員之前,擲球的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
3 所有對方球員必須站在距離擲球地點至少2公尺的位置。
4 當球擲入球場內,球即進入比賽中。
球門球
1 當整個球體越出球門線,無論是在地面或空中,依據規則並未進球,而球最後是觸及攻方球員,則判一球門球。
2 程序
(1)由防守球員在球門區內任何一點踢球門球。
(2)對方球員在罰球區外,直到球進入比賽中。
(3)踢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直到球已經觸及另一球員。
(4)當球直接踢出罰球區,球即進入比賽中。
角球
1 當整個球體越出球門線,無論是在地面或空中,依據規則並未進球,而球最後是觸及守方球員,則判一角球。
2 程序
(1)球放在最接近的角旗杆的角球區弧線內。
(2)不可移動角旗杆。
(3)對方球員距離球至少9.15公尺(10碼),直到球進入比賽中。
(4)由攻方球員踢角球。
(5)當球踢動時,球即進入比賽中。
(6)踢球球員不可第二次觸球,直到球已經觸及另一球員。
國際足球總會規定事項
1 在維持足球規則的前提下,相關的國家足球協會有權同意更改規則,使其適用於16歲以下球員、女子球員、退休球員(35歲以上)及殘障球員的比賽。
2 下列各項規則可以更改:
(1)球場長寬大小。
(2)球的規格、重量及材料。
(3)兩球門柱之間的寬度及球門橫木至地面的高度。
(4)比賽時間。
(5)替補球員。
3 其他規則的修訂都必須經過國際足球總會理事會同意。
4 規則條文中,有關裁判、助理裁判、球員或球隊職員的性別,係指男性與女性兩者而言。
中華民國足球協會規定事項
1 球隊上場球員人數不足7人時,比賽應視為無效。
2 比賽時間
社男甲組:90分鐘 高中男生組:90分鐘
社男乙組:90分鐘 高中女生組:90分鐘
社男壯年組:90分鐘 國中男生組:80分鐘
社女甲組:90分鐘 國中女生組:80分鐘
社女乙組:90分鐘 國小男、女童組:50分鐘
3 加時比賽時間
社男甲組:30分鐘 高中男生組:30分鐘
社男乙組:30分鐘 高中女生組:30分鐘
社男壯年組:30分鐘 國中男生組:20分鐘
社女甲組:30分鐘 國中女生組:20分鐘
社女乙組:30分鐘 國小男、女童組:10分鐘
4 比賽用球
(1)四號球,球的圓周為62-64公分,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為320-360公克。
(2)五號球,球的圓周為68-70公分,球的重量在比賽開始時為410-450公克。
5 小型足球規則:除下列各項規定外,其餘均依照足球規則執行:
(1)球場
長度:45-90公尺 寬度:45-65公尺
球門高度:2-2公尺40 球門寬度:4公尺50
球門區長度:12公尺 球門區寬度:4公尺
罰球區長度:28公尺 罰球區寬度:12公尺
角球區半徑:1公尺 中圈半徑:5公尺
罰球點距球門線:8公尺 罰球區圓弧半徑:5公尺
(2)比賽用四號球。
(3)每隊上場球員最多不能超過7人,其中必須有一人為守門員,球隊上場球員人數不足5人時,比賽應視為無效。
(4)球鞋應用橡膠或布料製成,不得穿著硬底皮靴,或鞋底有金屬釘的球鞋。
(5)除經雙方同意另行決定外,比賽時間應為相等的兩個30分鐘。
(6)8公尺罰球,除主罰球員及對方守門員外,其餘球員都必須在球場內,在該罰球區外,至少離罰球點5公尺的距離。
(7)當罰自由球及角球時,對方球員不能在距離球5公尺的範圍內。
6 女子足球規則:遵照國際足球總會指示:舉行女子足球比賽時,應對下列三項作適當的規定:
(1)球的大小、重量與質料。
(2)比賽時間。
(3)如修改其他規則,必須經國際足球總會理事會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