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尺度標註與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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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尺度標註與註解
第九章 習用畫法
第十章 基本工作圖/10-3 認識公差
第十章 基本工作圖/10-4 認識配合
第十章 基本工作圖/10-2 認識表面織構符號
第十章 基本工作圖/10-5 基本工作圖繪製
第十章 基本工作圖/10-1 工作圖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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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尺度標註與註解
7-1 概說
描述一個物體必須包括形狀與大小兩部分。在工程製圖上,形狀的描述用視圖表示,而繪成的視圖其長度、角度、圓弧、相關位置等,就依賴大小的描述了。所謂大小的描述就是利用必須的數字、文字加諸於視圖上,使圖面的使用者─製造員、品管員、客戶等能依照圖上的形狀(視圖)及大小(數字、文字)的描述,對工程圖的內容有個必要的了解。
尺度(Dimension)是表示二點、二線、二面或點線面間之距離。尺度標註的目的是決定物件的大小(Size)與位置(Location)。尺度是工程製圖上利用線條、數字、文字或註解等,加諸於視圖上作為物件上的長度、角度、定位等及必要說明之描述。
正確、簡明之尺度標註對於施工製造者、品質檢驗管制者、裝配者等都有很大的便利。錯誤、繁複不良的標註,則導致工件的製造錯誤並影響裝配時效。因此,尺度標註的技術與方法在工程製圖上占極重要之地位。
7-2 一般尺度
一般尺度標註,包括尺度界線、尺度線、箭頭、數字、指線、註解及符號各項,如圖7-1所示。
一、尺度界線與尺度線
尺度界線(Extension Line)用細實線繪製,繪製時沿所欲標註尺度之兩端與輪廓線約留1mm之空隙延伸,如圖7-2所示。
尺度線(Dimension Line)亦用細實線繪製,通常繪製時應與尺度界線垂直(圖7-3則為例外情形),距離尺度界線末端約2~3mm,各尺度線之間隔約為字高之二倍,且應力求均勻,如圖7-2所示。
尺度界線又稱延伸線,多與尺度線垂直,除如圖7-3所示尺度界線與輪廓線近似平行時,可於該尺度之兩端處引出與尺度線約成60°之傾斜平行線為尺度界線。
圖7-3 傾斜之尺度界線
中心線可作為尺度界線用,如圖7-4(a)所示;遇有必要時,可見輪廓線亦可作為尺度界線用,如圖7-4(b)所示。
輪廓線、中心線不可用作尺度線,如圖7-5所示。
二、箭頭(Arrowhead)
箭頭有兩種,其形狀與尺度如圖7-6所示,其中h為標註尺度數字之字高,繪製於尺度線之兩端,尖端應接觸尺度界線,不可過之或不及,其畫法如圖7-7所示。
尺度過小時,可將箭頭移至尺度界線外側,若相鄰兩尺度皆狹擠時,可用清楚的小圓點代替相鄰之兩箭頭,如圖7-8所示。
圖7-8 箭頭移至尺度界線外側及圓點代替箭頭畫法
三、數字(Figure)
數字應寫於尺度線之上方中央,離尺度線約1mm之處且恒垂直於尺度線;尺度線不得中斷,如圖7-9所示。
1. 長度尺度數字註入之方向:
(1)水平方向的尺度數字朝上書寫,垂直方向之尺度數字朝左書寫,如圖7-9所示。
圖7-9 水平、垂直方向尺度數字註入法
(2)傾斜方向之尺度數字沿尺度線方向橫書,如圖7-10(a)所示。
惟在圖7-10(b)中所示之斜線部分儘量避免標註尺度。
2. 角度數字之位置與方向
如圖7-11所示。
圖7-11 角度數字書寫方向
3. 與線條相交之尺度數字
尺度數字及符號應避免與中心線相交。如不可避免時,前述線條應中斷讓開,如圖7-12所示。
圖7-12 數字避免與中心線相交
四、指線(Leader)
指線僅能用於導引註解說明,不得用以標註尺度。指線用細實線繪製,與水平線約成45°或60°。儘量避免與尺度線、尺度界線或剖面線平行。其指示端帶有箭頭,尾端為一水平線,註解寫在水平線之上方,水平線約與註解等長。如圖7-13所示。
五、註解(Note)
凡不能用視圖或尺度表達時則用文字表示,註解文字或數字均應寫成水平,且應簡明扼要,便於閱讀。
註解分為兩種:
1. 一般註解(General Note)
當所需註解的狀況,對一組視圖各處共通性位置有效時;圖上多處具有共通性的大小公差或形狀尺度描述時,可以在視圖附近適當位置予以文字說明。例如,所有內外圓角為R3,未註公差部分均為±0.25等。
2. 特有(專用)註解(Specific Note)
使用於獨立情況時,當所需註解的狀況只在需標示位置一處時,需用指線引出於附近而加註之,如圖7-13所示。
7-3 大小尺度及位置尺度
任何物體均可分解為各種基本幾何形體之組合,如圖7-14所示。此等幾何形體多為角柱、圓柱、角錐、圓錐等。任何基本形體均可以實、虛兩種線來繪製其形狀。實線為物體可直接視及之輪廓形狀,虛線為物體之輪廓無法直接視及而隱蔽於可視及物體之背、內部分的形狀。
若將物體每一基本形狀大小註以尺度,並將每一形狀相關位置尺度予以標示,相關位置尺度之度量是自彼此間之中心線或其他基準面,則任何物體之尺度均可有系統的完全註出。尺度可分為大小尺度與位置尺度二種。
圖7-14 物體之組合─基本幾何形體
一、大小尺度(S)
(Size Dimensions)
每一立體均有三個空間尺度,如圖7-15所示。
圖7-15 幾何形體大小尺度
構成物體之每一幾何形體,必須將其寬度、高度及深度之尺度予以標註,如圖7-16所示之尺度即為構成物體之幾何形體的大小尺度。
圖7-16 物體之大小尺度
二、位置尺度(L)(Location Dimensions)
基本幾何形體大小尺度註明後,其各件間之相關位置亦必須標註。其位置之確定由寬、高、深之三方向決定之。矩形參考其各面(基準面)定其位置,圓柱及圓錐形參考其中心線及各底邊而定其位置,如圖7-17所示。
一物體的完全尺度標註,必須是有大小尺度及位置尺度兩者,如圖7-18所示。
7-4 尺度標註方法
一、長度尺度標註
1. 狹窄部位之尺度標註
狹窄部位之尺度,箭頭畫在尺度界線之外側,其尺度線仍不可中斷,尺度數字寫在尺度線上方,如圖7-19所示。
若有多個連續狹窄部位在同一尺度線上,其尺度數字應分高低兩排交錯書寫,如圖7-20所示。
圖7-20 連續狹窄部位之尺度標註法
2. 稜角消失部位之尺度標註
機件之稜角因圓角或去角而消失時,其尺度仍應標註於原有之稜角上,此稜角須用細實線繪出,並在交點處加一圓點,如圖7-21所示。
二、角度尺度標註
1. 角度尺度線
角度尺度線為一圓弧,其圓心為該角之頂點,如圖7-22所示。
2. 對頂角角度標註
為清晰起見,尺度儘量標註於輪廓線之外側,故有時須標註於對頂角方向,如圖7-23(a)所示,位置狹窄時亦同,如圖7-23(b)所示。
三、直徑標註
1. 直徑符號以“∅”表示,其高度、粗細與數字相同,寫在直徑數字前面,符號中的直線與尺度線約成75°,其封閉曲線為一正圓形,標註直徑時,必須加註“∅”,不得省略,如圖7-24所示。
圖7-24 直徑符號畫法
2. 凡圓或大於半圓之圓弧,應標註直徑。
3. 全圓之直徑以標註於非圓形之視圖上為原則,如圖7-25所示。
4. 當孔位圓或僅有圓形視圖時,直徑尺度則標註於圓形視圖上,如圖7-26所示。而由圓周所引之尺度界線以及尺度線則必須平行於該圓之中心線。
5. 半圓或半圓以上之圓弧,直徑尺度必須標註在圓形視圖上,如圖7-27所示。
四、半徑標註
1. 半徑符號以“R”表示,其高度與數字相同,寫在半徑數字前面,標註半徑時,必須加註“R”,且不得省略,如圖7-28所示。
圖7-28 半徑符號畫法
2. 半圓或半圓以內之圓弧用半徑尺度表示。繪製時半徑尺度線應在圓心及圓弧之間為原則,用一個箭頭指在圓弧上,如圖7-29所示。
圖7-29 半徑尺度標註法
3. 圓弧之半徑太大時,則半徑之尺度線可以縮短,但必須對準圓心,如圖7-30所示。
圖7-30 圓弧半徑太大時標註法
4. 圓弧之半徑太小時,則半徑之尺度線可以伸長,或畫在圓弧外側,但必須通過圓心或對準圓心,如圖7-31所示。
圖7-31 圓弧半徑太小時標註法
5. 當半徑甚大,圓心離圓弧很遠,而必須標註圓心之位置時,可將圓心位置移近,再將尺度線轉折,帶箭頭之一段尺度線必須對準原來圓心,另一段與此段平行為原則,半徑尺度數字及符號必須標註在帶箭頭之一段上,如圖7-32所示。
圖7-32 半徑甚大且須表示圓心位置之標註法
五、球面標註
球面之大小以圓之直徑或半徑表示,但須加註球面符號“S”於“∅”或“R”之前面,其符號高度、粗細與數字相同,如圖7-33所示。
圖7-33 球面標註法
六、弧長標註
1. 弧長符號以“︵”表示,是一個半徑等於尺度數字高之半圓弧,置於尺度數字之前,其粗細與數字相同。
2. 標註弧長時,弧長之尺度線為一段圓弧,與弧線用同一圓心,若只標註一個非連續弧長且圓心角小於90°時,弧長之兩尺度界線互相平行,如圖7-34所示。否則使用半徑之延長線作為尺度界線,如圖7-35所示。
3. 若有兩個以上同心圓弧時,則須用箭頭明示弧長之尺度數字所指之弧,如圖7-36所示。
圖7-36 同心圓弧之標註法
七、方形標註
方形是四邊等長且互相垂直,其尺度僅須標註一邊,惟須加註方形符號,並以標註於方形的視圖上為原則,如圖7-37所示。方形符號以“□”表示,其高度約為數字之2/3,粗細與數字相同,寫在邊長數字前面。
圖7-37 方形標註法
八、去角 (Chamfer) 標註
為使裝配容易,避免尖銳邊緣以保安全,於物件端面切成45°,其標註法為(去角寬度)×(去角角度),如圖7-38(a)所示。切成30°者,其標註法如圖7-38(b)所示。
圖7-38 去角標註法
九、板厚標註
標示板料厚度可於視圖內或外部之適當位置,以尺度數字前加“t”表示之,如圖7-39所示。
圖7-39 板厚標註法
3. 使用錐度符號之標註法如圖7-42所示。
4. 不使用錐度符號之標註,以一般尺度標註法標註時,如圖7-43所示。
5. 特殊規定之錐度,如莫氏錐度(MT)、白氏錐度(BS)等,則在錐度符號之後寫其代號以代替比值,如圖7-44所示。例如車床頂心為莫氏3號錐度,其實際錐度值為1:19.922。
圖7-44 特殊錐度標註法
3. 斜度之尺度標註如圖7-47所示。
圖7-47 斜度標註法
十二、不規則曲線標註
1. 曲線法
曲線是由諸圓弧組成者,則以各圓弧半徑尺度標註之,並定出各圓心位置,如圖7-48所示。
圖7-48 曲線由諸圓弧組成標註法
2. 坐標軸線法
(即應用基準線之標註方法)
標註尺度時先定出物件各位置之大小尺度,再以物件的一端為基準,自各位置大小尺度列出尺度界線,標註其位置,如圖7-49所示。
圖7-49 以坐標軸線法標註曲線
3. 支距法
先標註各位置之大小尺度,然後再標各大小尺度間的間隔尺度,如圖7-50所示。
圖7-50 以支距法標註曲線
十三、未按比例之尺度標註
圖中某尺度未按比例繪製時,應在該尺度數字之下方,加畫一橫線(其粗細與數字相同)以資識別,如圖7-51所示。
圖7-51 未按比例之尺度標註法
十四、半圓與直線相連部分之尺度標註
半圓凸緣與凹槽其與直線相連部分的尺度,多以尺度界線及尺度線標註其相距寬度而不標註其半徑,如圖7-52所示。
7-5 尺度之選擇與安置
一、尺度之選擇
標註尺度時,為求尺度的簡潔易讀,且避免重複,並兼顧應用上的需求,因此在標註尺度時須注意下述各點:
1. 同一個尺度只選擇其中一個視圖標註即可,不得在其他視圖重複出現,如圖7-53所示。
圖7-53 同一尺度只在一個視圖標註
2. 若某一形態之大小或位置可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尺度標註方式時,僅能選用一種方式標註,其他省略,否則即有多餘尺度,如圖7-54所示。
圖7-54 多餘尺度
3. 若多餘尺度係作參考用者,則須將該尺度加上括弧以區別之,如圖7-55所示。
4. 尺度應儘量標註於表示圖形可見之輪廓線(實線)上,如圖7-56所示。
圖7-56 尺度應標註於實線上
二、尺度之排列
1. 尺度應儘量標註在視圖之外,如圖7-57所示。若遇尺度界線延伸過長,交錯易於紊亂,為求清晰起見,可將尺度標註於視圖內,如圖7-58所示。
2. 尺度應標註於視圖與視圖之間為優先原則,如圖7-59所示。
3. 標註尺度時,向視圖外由小至大順序排列,如此可避免尺度線與尺度界線之交叉,如圖7-60所示。
4. 尺度線之層數不宜過多,可在同一層標註之尺度,不宜分註成多層,如圖7-61所示。
三、尺度之基準
標註尺度時,依加工之需要採用基準線或面,能使工作者更容易閱讀及量測。也可以使讀圖者據而迅速了解圖形各部位的相關位置。
尺度之基準標註法有下列幾種:
1. 以機件的某面為基準,而將各尺度從這個基準面量起的距離標註,如圖7-62所示。
2. 以中心線為基準線的標註,如圖7-63所示。
圖7-63 尺度基準線標註法
3. 同時具有基準面與基準線的標註,如圖7-64所示。
圖7-64 尺度基準面、線兼用標註法
4. 為減少尺度線之層數,當採用一個基準面(線)時,可用單一尺度線,而在起點的基準面(線)用小圓點表示,各尺度以單向箭頭標註,尺度數字沿尺度界線的方向寫在末端,如圖7-65所示。
圖7-65 用單一尺度線以基準面為起點標註法
四、相同形態之位置尺度
當機件上有多個相同形態(如孔等),其間隔距離或角度相等時,可以簡化方法標註其位置,如圖7-66所示。
五、對稱形態之尺度
完全對稱之機件,以中心線為基準線,可以省略位置尺度,如圖7-67所示。
圖7-67 對稱形態之尺度
7-6 比例
在我們描述物體時,必須分別對形狀與大小作完整的描述。在工程製圖上使用視圖作形狀的描述,使用尺度標註作大小的描述。當我們繪製視圖時,常按物體的實際尺度繪製其圖形,使圖面不致太密集或太分散。也就是說,實際尺度才是繪製視圖的最佳尺度。但是常有物體大於圖紙面積(例如車床),無法容納;或者物體太小(例如鐘錶零件),無法畫得清淅。像上述兩種情形就有必要按適當「倍數」來繪製。這個倍數可能是放大或縮小,在工程製圖上稱為「比例」。
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3,工程製圖比例的寫法是採用比例式,以圖形上的大小和實物的大小用最簡比例式表示。例如圖形上之長為10mm,實物上之長為5mm,即比例為2:1;反之,若圖形上之長為5mm,實物上之長為10mm,即比例為1:2。不論圖形上之長為放大或縮小,在標註尺度時,仍以實物之實際長度標註之。
7-7 尺度標註順序
將物體形狀所需之視圖繪製完成後,標註尺度應循序依次進行,其順序如圖7-68所示。
1. 選擇基準面和基準線(圖7-68(a))。
2. 將物體分解成簡單之基本形體(圖7-69),決定基本形體之大小尺度(圖7-68(b))。
3. 決定該零件之位置尺度(圖7-68(c))。
4. 視所決定之位置尺度和大小尺度標註時是否有違尺度安置原則,如沒有則可標註尺度線(圖7-68(d))。
5. 畫尺度線之箭頭(及所需之指線)(圖7-68(e))。
6. 標註尺度數字(圖7-68(f))。
7. 加註解文字(如無則免),校核全圖有無錯誤或遺漏。
圖7-69
分解物體為簡單之基本幾何形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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