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規則:籃球(3)違例(2017)
2014年規則
違例
違例(violation)通常沒有身體上的接觸,例如:限定時間、帶球走(走步)、兩次運球、球回後場以及腳踢球。
罰則為喪失控球權,由對隊在違例發生最近界線外發界外球,籃板正後方除外。發界外球球員,不得在發球地點橫向移動於一個方向或超過1公尺以上,只要不超出正常的一步距離,允許向同一方向做碎步的移動。
1.三秒(3-second violation)
當一隊在前場控制活球,且計時鐘正啟動時,其本隊球員不得在對隊的禁區(paint)內,連續停留超過3秒。
2.五秒(5-second violation)
1 當一被緊迫防守的球員持球達5秒而不能傳、投、拍或運球時,則宣布為違例。
3.八秒(8-second violation)
當球員在後場控制活球時,該隊必須在8秒之內使球進入前場。原控球隊因下列因素,在後場發界外球時,8秒應接續計時:
1 球出界。
2 同隊球員受傷。
3 跳球狀況。
4 雙方犯規。
5 兩隊相同的罰則相互抵銷。
4.二十四秒(24-second violation)
進攻球隊在場上控制活球後,該隊必須在24秒內設法投籃,若投籃不中,當進攻球隊再次掌握進攻權時,一律重設為14秒。24秒內的投籃須符合以下條件:
1 24秒計時器信號響起前,球必須離開投籃球員的手,且球離開投籃球員的手後,球必須觸及籃圈或中籃。
2 24秒即將結束時投籃,球在空中,24秒信號響起:
(1)若球中籃,則無違例發生,信號不予理會,投中有效。
(2)若球觸及籃圈,但未中籃,則無違例發生,信號不予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3)若球觸及籃板(非籃圈)未觸及籃圈,則屬違例。除非對手立即且明確地獲得控制球,在此情況中,信號不予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有關妨礙中籃及干擾球之所有限制,均適用此規則。
註:妨礙中籃(goaltending)是指籃球比賽中非法干擾已出手且正在下降軌跡或正在籃框上的球。若防守球員阻攻的時間太遲,球已在空中過最高點或是已碰觸籃板,則為防守干擾違例,判進攻方投籃得分;若進攻球員干擾(如投籃後,球還未離開籃框的上空便把球撥進),則判進攻干擾違例,防守方獲得球權,這種情況稱為籃上干擾(basket interference),干擾球又稱為進攻妨礙中籃。
5.帶球走(走步)(traveling violation)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pivot foot)不得先行離地。
1 帶球走係指在球場內,持球員掌握一個活球向任何方向非法移動一足或雙足,其步數超過本規則之限定時。
2 旋轉係指持活球的球員以一足立定於地上作為中樞,以另一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中樞足始終在原點保持與地面接觸。
3 中樞足之建立
(1)球員接球時,雙足同時著地,可用任何一足作中樞足,此時若一足離地,則另一足即為中樞足。
(2)球員在行進間接球,或運球時,其停止後確立中樞足的步驟如下:
①若一足著地
Ⓐ此足在另一足著地時即成為中樞足。
Ⓑ球員可以此足起跳,然後又雙足著地,則兩足之任何一足均非中樞足。
②若雙足離地,然後這位球員
Ⓐ雙足同時著地,任何一足均可作中樞足,此時若一足離地,另一足即成為中樞足。
Ⓑ一足接著一足著地,先落地的一足為中樞足。
6.球回後場(backcourt violation)
1 當球員從後場運球進入前場,必須運球的球員雙足和球均與前場接觸,才視為球進入前場。
2 球攻至前場,不得傳(運)回後場,在中圈跳球時,前場跳球可撥至後場,因為尚未取得控球權。
3 當控制活球的球隊球員,最後觸及在前場的球,之後該球員或其隊友最先觸及在後場的球,就是使球非法回到後場。此限制適用於球隊在前場的各種情況,包括發界外球。然而,此限制並不適用於一球員從他的前場起跳,在空中時建立新的球隊控制權,之後落到他的後場的情況。
註:第一段影片中,持球員的雙腳雖然已在前場,但球仍然在後場,故並未造成球回後場的違例。第二段影片中,前場持球員將球傳給後場的隊友,故造成球回後場違例。
7.腳踢球(kick ball violation)
球員不得故意用腳或腿的任何部分踢球、擋球。
8.跳球(jump ball violation)
1 直接接球,拍球超過二次。
2 球未達最高點擊球。
3 其他球員未經撥拍前,進入圓圈內。
9.兩次運球(double dribbling violation)
球員第一次運球完畢後,不得作第二次運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