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規則:籃球(4)犯規(2017)
2014年規則
犯規
犯規(foul)指有身體上的接觸,或不合運動道德行為。犯規的罰則如下:
1 投籃動作中的犯規,由被犯規球員主罰2次,在3分投籃區域者罰3次,球中籃加罰1次(and 1)。
2 在四節制比賽時間10分鐘者,球員滿5犯得離場(fouled out),30秒內替補完畢。
3 四節制每節球隊團隊犯規(team foul)犯滿4次,其後犯規均罰球2次,但進攻犯規除外。
4 技術犯規由教練指定一人主罰;違反運動道德犯規,則由被犯規的球員主罰,罰球2次後,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外發界外球。
在罰球時,最多只有5名球員得進站沿罰球區域之空位,其他球員(每隊各2人)應站於罰球線延伸線和三分線之後。直到球觸及籃圈或完成罰球為止。
罰球時球員的站位圖
1.球員技術犯規(technical foul)
技術犯規係指球員發生以下非身體接觸的犯規行為,但非僅限於下列行為而已:
1 不理會裁判的警告。
2 無禮的與裁判、臨場委員、記錄台人員或球隊席區人員發生身體接觸。
3 與裁判、臨場委員、記錄台人員或對手溝通時態度失當。
4 以言語或動作侵犯或激怒觀眾。
5 挑釁對手或以手在其眼前揮擺,妨礙對手視線。
6 球中籃後,故意觸球以延誤比賽,警告後再犯者。
7 妨礙發界外球,以致延誤比賽。
8 摔倒以騙取犯規(flopping)。
9 過度的揮動手肘。
球員或教練累計2次技術犯規應被判取消資格。場下替補球員若被判技術犯規則登記在教練身上。
2.雙方犯規(double foul)
兩位對手幾乎在同時彼此相互發生犯規。罰則如下:
1 每一犯規球員各登記侵人犯規1次。罰責抵消。
2 比賽應如此恢復,由
(1)雙方犯規時,一隊控制球或被賦予球權,則由原控球隊在犯規發生處之最近界線外發球入界。
(2)若雙方犯規時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或被賦予球權,則形成跳球狀況。再依球權輪替指示器的箭頭方向由該隊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3)若投中有效,則由得分隊之對隊在端線外發球入界。
3.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unsportsmanlike foul)
依據裁判的判斷,一位球員違反身體接觸犯規,以不正當的企圖、不合理的動作致力於比賽,不合乎規則內涵與精神,即為不合運動道德犯規。球員被判2次不合運動道德的犯規時,也應被判取消資格。
4.奪權犯規(disqualifying foul)
球員、替補球員、喪失比賽權利的球員、教練、助理教練及球隊有關人員,任何嚴重的違反運動道德行為就是奪權犯規。
5.侵人犯規(personal foul)
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
1 阻擋
(1)一位移動中的球員,正企圖設立掩護,與一位定位或向其退後的對手發生身體接觸,即為阻擋犯規(blocking foul)。
(2)若一位球員未注意球,面對著對手,跟隨著對手的移動而隨之移位,有任何身體接觸時,除非有其他因素,這個球員該負主要的責任。
前述「除非有其他因素」一詞,係指已被對手掩護的球員,故意推人、撞人或拉人而言。
(3)球員在場上伸展臂部或肘部以占有位置,是合法的動作,但是對手企圖由其旁邊通過時,就必須降低其臂部或肘部(在圓柱體內),否則他就會構成阻擋或拉人犯規。
※自2010年10月1日起,仿照美國職業籃球NBA的規則精神,從籃圈落地中心點畫出一道1.25公尺的半圓,此區域稱為「合理衝撞免責區」。設立此區域的目的是不鼓勵防守球員在本方禁區內設下位置,造成進攻球員切入禁區帶球撞人(charging foul)。合理衝撞免責區的規定如下:
①防守球員雙腳均在免責區內,免責區本身半圓界線不算是免責區內,防守球員雙腳在裡面,發生衝撞是合法的;防守球員有一隻腳在線上或踩在外面,發生衝撞則是進攻犯規。
②進攻球員向籃圈方向切入,進入免責區界線之後,在空中做出投籃或是傳球動作。
依照規定:圓柱體觀念、阻擋或撞人的原則,進而發生碰觸時,則合理免責區的規定就不適用在此狀況:
①發生在免責區之外的狀況,包含發生在免責區與端線之間的狀況。
②在爭奪籃板球之際,發生的身體接觸。
③雙方球員非法使用手、手臂、肘部、腿部或是身體部位。
2 用手或手臂碰觸對手
(1)以單手或雙手碰觸對手,就其本身而言,不一定是犯規。
(2)球員必須判別,造成身體接觸的球員是否因此得利,若身體接觸已妨礙對手的行動自由時,即為犯規。
(3)當對手持球,甚至是正在投籃動作中,一位防守球員企圖撥球而發生手部(手掌及手指,不包括手腕)的接觸,應視為無意間的動作而不罰。
(4)非法以手或手臂放在持球或未持球對手身上,並保持接觸,即為用手或手臂碰觸對手的犯規。
(5)連續碰觸或戳刺持球或未持球的對手,應視為犯規,此舉可能導致粗暴動作的升高。
(6)持球之進攻球員,有下列動作時,通常被視為犯規:
①「鉤」或纏住防守球員的手臂或手肘,以此得利。
②企圖控制球而「推開」前來搶球的防守球員,或藉以拓展他與防守球員間更大的空間。
③運球時,伸展前臂或手,推開防守球員來抄球的手。
(7)空手之進攻球員,有下列「推開」動作時,通常被視為犯規:
①擺脫以便接球時。
②防止防守球員與其爭球時。
③求取與防守球員之間更大的空間。
6.掩護(screen)──合法與非法
1 當一位球員企圖延遲或阻礙對隊未持球的球員,使其無法立刻到達場內之理想位置時,即為掩護。
2 合法掩護即一位球員設置掩護以擋著對手,同時
(1)發生身體接觸時,掩護球員為站定狀態(圓柱體內)。
(2)發生身體接觸時,其雙足著地。
(3)掩護球員與防守球員間有適當距離。
3 非法掩護即一位球員掩護擋著對手,同時
(1)發生身體接觸時,掩護球員為移動狀態。
(2)在一位站定的對手視野之外設立掩護時,設掩護球員未給予對手適當的距離,而發生身體接觸。
(3)對一位移動的對手設立掩護時,未考量時間與距離的因素,因而發生身體接觸。
7.合法的防守位置
1 一位防守球員已建立合法之防守位置,當
(1)他面對其對手,又雙腳著地,並處於騎馬步的正常防守位置。
(2)雙腳之間距,通常與身高成正比例,為一正常之騎馬步。
2 合法之防守位置,係向上垂直延伸(圓柱體)由地板至天花板,球員可舉起雙臂和雙手超過其頭部或垂直跳起,但必須在想像的圓柱體範圍內,保持垂直姿勢。
違例或犯規擲界外球時,均須先由裁判觸及,
不得違反下列規定
1 發球者不得在球未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再度觸球。
2 發球者當發球離手之前或同時踩進場內。
3 發球者在球離手之前,超過5秒。
4 發球者球離手後,未觸及場內球員前先使球觸及界外。
5 發球者直接使球中籃。
6 發球者在球體未越過界線前,其他球員身體任何部分不得越過界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