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在我們日常飲食生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食品型態愈呈多樣化的今天,「食品標示」已成為消費者選購食品的重要指標。業者將食品品質及內容物經由正確的標示方式顯示在包裝外觀上,不僅代表對其產品的負責態度,也是食品品質的呈現方式。對消費者來說,正確的標示除了可提供適當的消費資訊外,消費者正確的認知和認真的選擇購買,也是對消費權益的另一層保障。
何謂食品標示?
包裝食品標示之緣由,係因製造廠商打算將其產品陳售時間延長或銷售範圍擴大,而導致消費者購買時必須依標示之內容選購,以確保其權益。
業者須擔負起食品標示之責任,並讓消費者得以合理的認識並依需求選擇食品。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8款:
本法所稱標示,指於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用洗潔劑、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上,記載品名或為說明之文字、圖畫、記號或附加之說明書。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
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明顯標示下列事項:
一、品名。
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
分別標示之。
三、淨重、容量或數量。
四、食品添加物名稱;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
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五、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國內通過農產品
生產驗證者,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之生
產系統者,應標示生產系統。
六、原產地(國)。
七、有效日期。
八、營養標示。
九、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內容物之主成分應標明所佔百分比,其應標示之產品、主成分項目、標示內容、方式及各該產品實施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目前已規範:米粉絲、果蔬汁、調製乳粉應標示主成分含量%)
營養標示及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之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開放其他主管機關共同查閱。
食品標示看清楚
食品標示的目的係為提供充分之產品資訊,並供消費者作為選購之參考依據。近年來,消費大眾愈來愈重視食品成分資訊的揭露,故自2014年6月19日開始,食品中使用之食品添加物,都必須完整標示其各別名稱,不可以功能名稱(如:調味劑、乳化劑等)代替,讓消費者可以清楚透過食品成分標示資訊,選擇符合個人需求之食品。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提供簡單的原則幫助消費者看懂標示內容:
輕鬆選
食品中的內容物,要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所以,內容物成分資訊排序越前面的,表示吃進去的量越多。民眾可從標示資訊輕鬆選購食品。
為提供消費者完善食品標示資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4年3月3日公告修正「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規範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應依果蔬汁總含量標示原汁含有率及相關醒語。
清楚看
加工食品除了使用一般常見的原料,如:麵粉、牛奶、雞蛋、鹽、奶油等,為了保存、調味、著色或強化營養等目的會添加「食品添加物」,來提升產品的外觀、口感或質地等品質,並提高食品的附加價值。這些食品添加物都需要各別標示在外包裝上,民眾可從標示上加以瞭解。
仔細查
民眾常常在成分標示資訊上,看到許多化學名稱,即為「食品添加物」的名稱。對於大眾較關切的甜味劑、防腐劑及抗氧化劑,並同時標示有其功能性名稱,以方便大眾瞭解添加目的。如果想進一步瞭解,可至食藥署之食品藥物消費者知識服務網之整合查詢中心。
包裝食品標示應該有哪些內容?
包裝食品是指「固定密封包裝且可延長保存時間之食品」,在超商、超市等架上各廠牌有包裝的食品就屬此類,賣場中用塑膠盒、保麗龍和保鮮膜包裝的生鮮、蔬菜類,僅供現場販售的臨時性方便包裝且不具有延長保存作用,就不在包裝食品標示規定範圍。
食安事件頻傳,政府為了民眾食的安全修訂許多新法規,2015年7月起包裝食品強制標示反式脂肪、糖、過敏性原料,以及基因改造食品標示修訂新制,到底包裝食品標示應該有哪些內容?
品名標示
品名標示有許多耳熟能詳的例子,像是「米粉」僅能用於100%使用米原料的產品,使用米原料50%以上則稱「調和米粉」;泡麵產品僅有調味粉包需標示為「〇〇味麵、〇〇風味麵或〇〇湯麵」;若標示「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也都須分別符合相關規定,因此民眾選購時可從品名解讀食品本質。
衛福部食藥署於2016年6月24日公告「巧克力之品名及標示規定」,自於2017年1月1日開始施行。規定中所訂定的巧克力,意指可添加糖、乳製品或食品添加物等,可可製品為原料,呈固體型態且不含內餡者,其內應有什麼成分和含量必須要符合規範,因此相關食品業者不能再隨意自稱產品為「黑巧克力、白巧克力、牛奶巧克力」。
成分標示
內容物與添加物必須完全展開,按含量由高至低順序排列,內容物例如:牛奶、蛋、鹽、油等,添加物例如:苯甲酸、檸檬酸、阿斯巴甜、亞硝酸鈉等,添加物部分對目前多數民眾來說,認知尚未達到普及。
廠商資訊標示
此部分標示通常認知上是以製造廠商為主,但法規說明也可標示國內負責廠商,意思就是當產品有疑慮與問題時,可以按聯絡資訊找到能負責的窗口,國內負責廠商可以是製造者、包裝者、輸入者或販賣者。
有效日期標示
保存期限訂定是由廠商就其產品包裝及保存狀況等而自行決定,在此期限內產品必須無變質、腐敗及其他情事發生,且在此期限內廠商負有全責,而例如乳製品類等標示上也須另外加註「保存條件」。
營養成分標示
營養成分標示必須包含熱量、蛋白質含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碳水化合物(糖)含量和鈉含量,選購食品時能夠根據營養成分標示自行判斷選擇,例如:鈉含量表示相當於食用多少克的鹽,對於老年或是特殊疾病患者就應多加留意,又或者對健康有影響的反式脂肪與糖含量是否應該節制食用等。
過敏原標示
過敏原標示目前僅針對參考國內外研究資料和國人飲食習慣分析後,「強制要求」標示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6大類過敏原,另外「建議標示」過敏原則有羊奶、魚類、頭足類、螺貝類、堅果種子類、含有麩質之穀類、大豆、奇異果,與產品中亞硫酸鹽類或二氧化硫殘留量總計達10mg/kg以上。
基因改造食品標示
使用任何基改食品原料或添加物食品,且非故意摻雜率達總重量3%以上就要標示,「非故意參雜率」表示可允許因採收、儲運或其他因素等非有意摻入基改食品原料的比例,也就是如果不小心混入3%重量以下的基改食物原料是不需要標示的。
營養標示
營養標示之目的在於:
提供該食品有關之資訊,以使消費者能依其需要選擇食品。
鼓勵業者運用良好的營養原理於食品配方上,以益全民健康。
從臺灣地區十大死亡原因來看,國人主要死因已從急性傳染病轉變成為慢性疾病,如:癌症、腦血管疾病、心臟病、糖尿病等,這些疾病無一不與營養狀況有密切的關係。推動營養標示之目的是希望消費者能了解到食品之營養成分是否有益於身體健康,以提供其選擇包裝食品之參考資訊。
為使業者對我國未來市售包裝食品營養標示之內容有一確切之依循與指引,政府公告市售包裝食品之營養標示原則,以有營養宣稱的(例如:添加維生素A、含DHA、高鈣、低鈉、無糖等)包裝食品開始,以產品在工廠完成製造之日期為準,這些食品包裝容器外表之明顯處所,須標示所特別宣稱的營養成分含量外,還須標示熱量、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之含量。
此外,廠商也可以再額外(自願性的)標示其產品的營養占每日營養建議攝取量的比率(惟應依據並加註該公告所規範之基準值) 。至於未做營養宣稱之食品,若業者亦「自願」提供營養標示,仍須依照此一公告之標示方式為之。
營養標示範例及說明
食品中營養成分分析通常以兩種方式呈現:
● 每100公克中營養素含量
● 每份食品中營養素含量
在閱讀營養成分資料時,一定要先看清楚它是根據何種基準,才能正確判斷自己吃下去的食物含有多少熱量。一般最簡單的營養成分表中會列出的營養成分為熱量、蛋白質、脂肪、醣類和鈉含量,較詳盡的營養成分表中則包括各種維生素和礦物質的含量。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2014年4月15日公告「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將於2015年7月1日施行(以產品產製日期為準)。
特殊營養食品之病人用食品應加標示事項
衛生福利部於2016年12月19日公告專門設計提供給特定疾病,如糖尿病、腎臟病等族群的特殊營養食品,自2017年1月1日起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並以粗體、底色加以區別,像是「本品屬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須經醫師或營養師指導使用」「本品不含必需脂肪酸」等詞句,依食安法規定,違者最高可開罰新台幣400元。
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科長周珮如表示,特定疾病配方食品是因應病人生理功能失調致無法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一般食品或食品中特定營養成分,以均衡營養為基礎,為特定營養素的加強版、或減弱版。像是腎臟患者應攝取低鈉、低磷、低鉀、低蛋白質等,同時也需補充特定蛋白質。
她強調,一般人從飲食上就能得到均衡營養,不需要買特定疾病配方食品,雖然吃了不會傷身,但假設看到標示寫上高蛋白補充,就認為對身體好因而購買,可能因此導致蛋白質攝取過量的風險。
FDA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平台
為提升食品安全,世界各國都積極建置食品追蹤追溯系統,第一步就是要能掌握食品業者。臺灣目前積極推動的食品藥物業者登錄,就是要透過登錄字號讓食品業者有合法身份,政府可達到全面管理,民眾可辨識合法業者選購,讓臺灣食品安全環境跟上國際的腳步。
睜大眼睛,小心違規食品!
食品業者為了吸引消費者注意,常以誇張或錯誤字眼,達到「吸睛」的目的,甚至「以假亂真」,而有不實宣稱,或是為了刺激消費者的購買慾望,以具有療效字眼如清血、降低血糖、治療疾病等,讓消費者誤以為一般食品具有醫療療效。
政府對於食品包裝示不實、錯誤或宣稱涉及醫療效能者,依情節輕重對產品要求標示限期改正,並對業者處以罰鍰,甚至勒令停業,最重還可處以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