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運動比賽的宗旨在於『自我挑戰』
每個成功返回終點或是完成賽程的人都稱為『 WINNER 』
不用刻意和周遭的人拼輸贏,端看自己的心態、成績和體能有沒有比過去更進步,就可以知道自己是輸還是贏
強調「完成」即是勝利,提供參賽者「自我肯定」的空間及舞台,具有導正社會風氣的正 面意義。
簡 介:
三項運動(Triathlon)包含了三種運動的結合,Triathlon 一詞是 1974 美國史上首場三項運動賽事的主辦人 Jack Johnstone 為了給三項運動一個名稱,於是將十項全能的英文”Decathlon“ 字首的"De-"改為 “Tri-"athlon,從此 Triathlon 正式成為三項運動用詞
三項運動是一項十分獨特的耐力性運動項目,包含有游泳、自由車及跑步三個項目的結合。
整個競賽過程中,參賽者必須依序游泳、自由車、跑步之順序完賽,以參賽者完成總時間多寡來決定勝負的一項複合性運動。
『鐵人(Ironman)』一詞,實際上是世界鐵人公司(World Triathlon Corporation: WTC)註冊商標,僅能使用在 WTC 舉辦的 IRONMAN 賽事裡面。然而,『鐵人三項』已經成為臺灣坊間對於三項運動的美麗暱稱。
其實在 20-30 年代之間,法國在 1920 年代就有舉辦過『Les trois sports』的三項運動賽事,包括 3 公里跑步、12 公里自行車接著橫越曼恩海峽(Channel Marne)
1934 年則舉辦 200 公尺的海峽穿越、10 公里自行車、1200 公尺跑步的比賽。不過當時也是透過法國報紙的報導,並沒有正式的比賽紀錄,但這場賽事目前仍然在法國繼續舉辦。
之後,時間來到 1974 年,位於美國南加州的 Mission Bay,由一群跑步、自行車和游泳選手組成的運動團體,在非賽季的訓練期間進行的一場非正式的比賽,共有 46 名選手參加。為三項運動第一次有正式比賽紀錄。
1978 年第一個現代長距離三項運動在夏威夷舉行,稱為『Hawaii Ironman Triathlon』,項目包括 3.8 公里游泳、180 公里自行車和 42.2 公里路跑。
這場賽事的舉辦是因為一群游泳選手和跑步選手在討論誰是最厲害的運動選手?當下每個人都各持己見,後來就把當時討論中,最長距離的三種運動結合在一起舉辦一場比賽。
比賽最後有 12 人完成比賽,第一位完成的選手是 Gordon Haller,完賽時間是 11 小時 46 分 58 秒。而現在此項比賽也成為 WTC 夏威夷 IRONMAN 世界錦標賽的賽事。
距離有多遠?
三項運動按照距離不同,分為 226 公里、113 公里、奧運標準賽程 51.5 公里以及衝刺賽程 25.75 公里。
短程的奧運標準賽程 51.5 公里,是長距離運動指導者:Jimmy Curl 在 1980 年代中期設計的距離,之後為國際三項運動聯盟(International Triathlon Union: ITU)致力於將三項運動納入奧運的短距離賽程(三項運動於 2000 雪梨奧運正式納入比賽項目),並於 2015 年正式更名為『標準賽』(Standard Distance);衝刺賽在 ITU 賽事中使用於青少年賽事組別。
其各項賽事距離整理如表所示:
三項運動賽事後來延伸出很多種花樣。
因為比賽場地都在戶外環境,配合每個地方環境的特出性,有時會是兩項運動,或其中一項不是熟悉的游泳、自行車和跑步,也有的是每個單項距離都不一樣。
像是位在花蓮『秀姑巒溪泛舟鐵人賽』,就把游泳的部分改成泛舟,在挪威舉辦的極限鐵人賽『Norseman』,在水溫不超過 17 度的冰冷的湖水中出發,冰冷的空氣中騎乘 180 公里狹長道路的自行車賽段,路跑部分的最後 4.7 公里是攀爬挪威風景最美的山 Mt.Gaustatoppen,高度落差是 2000 公尺,每個到達終點的,都是撐過極限環境的硬漢!
一、通 則
1.選手請注意安全及個人身體狀況,如有不適,應立即休息或停止比賽。
2.選手參賽時須著比賽服裝,除游泳項目外,其他兩項不得裸露上身。
3.選手於活動期間,須確實遵守大會規定與安排。
4.選手不得服用藥物,興奮劑及酒類參賽,經大會發現得取消其資格或強制接受檢驗。
5.選手須於規定時限內完成各項競賽,超過時限者即中止比賽。
6.選手不得有妨礙他人之行為,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7.大會提供之號碼布、號碼貼紙,選手須按規定配戴,不得變造。
8.競賽活動當天如因天氣或環境不良、有安全顧慮時,大會得變更賽程或終止比賽。
9.棄權或喪失參賽資格的選手不得再進行比賽。
10.選手在轉換區內不得觸摸他人之用具。
11.選手完成之競賽時間包括各項轉換時間。
12.未盡事宜以大會仲裁委員會之決議增補。
二、游 泳 項 目
1.選手須配戴泳帽、泳鏡、著泳裝。
2.下水起游時不可跳水,選手須注意自身安全及保持安全距離,以免造成傷害。
3.選手不得穿戴任何助游裝備。
4.選手應按裁判指定位置記入選手號碼,直至賽完為止,不得抹消。
5.游泳競賽時,如身體不適或需救援,應立即停止游泳,高舉泳帽揮動,以利救生人員前往協助。
6.超越前方選手時,必須在不影響對方的情況下,從左側超越。
7.集合時須準時到場,並聽從裁判指揮。
三、自 由 車 項目
1.自由車及安全帽必須依大會規定位置佩戴號碼參賽。
2.無安全帽不得參加比賽。
3.自由車比賽時,不可裸露上身。
4.競賽中,如自由車故障須自行修理,且不得向他人借用工具或零件。
5.競賽時,嚴禁選手平行或成群集結行進,應保持安全距離。
6.在轉換區、供水站、轉彎角、狹窄處,折返點等處特別危險,為確保安全,應減速通過。
7.比賽途中不得更換自由車。
8.若因車輛損壞,不能繼續騎行時,選手可在不受外力協助下,推車或扛車回到轉換區。
9.超車時,應保持右側1.5公尺以上間隔,迅速超越,在15秒內無法超越者,應自動回復原位,不得平行;被超越者不得以蛇行阻礙他人超越。
10.不得借助外力進行比賽,違者取消比賽資格。
11.抵達終點時,選手須將自由車放置於自己的位置,始得進行路跑賽。
四、路 跑 項 目
.1.選手須在胸前及背後別上大會發給之號碼布,無號碼布者不得參賽。
2.選手不得借助其他動力進行比賽,違者取消資格。
3.比賽中,不得衝撞或阻擋其他選手,違者取消資格。
4.選手身體不適或體力不支,可向裁判示意,並由裁判取下號碼布停止比賽。
五、申 訴
1.競賽爭議: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或同等意義之註明者,以裁判之判決為準。
2.申訴程序:選手得以書面提出並簽名後,向大會競賽組正式提出書面申訴,且以仲裁委員會之決議為終結。提出申訴書時,須繳保證金新台幣壹仟元整,仲裁委員會若確認其申訴不成立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經費。
3.競賽中如發生糾紛,選手得以口頭立即向裁判申訴,並依本規程之規定,在口頭申訴後30分鐘內補提申訴書,由仲裁委員會處理,各項競賽進行中,選手、教練、親友皆不得當場質問裁判或妨礙比賽進行,否則取消選手之參賽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