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規則:桌球篇(簡易版)
中華民國桌球協會106年1月1日修訂
球檯
1 球檯的上層表面稱為檯面,應為長方形,長2.74公尺、寬1.525公尺,離地板76公分,須水平安置。
2 檯面須均勻暗色無光澤,沿兩邊長2.74公尺的邊線及兩端寬1.525公尺的端線均為白色寬2公分。
3 檯面應由一個與端線平行的垂直球網分隔為兩個相等的檯區,該二檯區應連為一體。
4 雙打時,各檯區應以一條3公厘寬與兩邊線平行的白色中線,劃分兩個相等的半區;中線應視為各右半區的一部分。
球網組合
1 球網應以一條綁在兩側網柱高15.25公分處的懸網繩掛之,網柱外緣須離邊線外15.25公分。
2 整個球網底部應儘量與檯面密接,其兩端應儘量與網柱密接。
球
1 球應為直徑40公厘的圓球體。
2 球的重量為2.7公克。
3 球應以賽璐珞或類似塑膠材料製成,應為白色或橘色而無光澤。
球拍
1 球拍的大小、形狀及重量均無限制,但底板應平坦而堅硬。
2 桌球拍膠面:球拍兩面不論是否有覆蓋物均應為無光澤,其一面鮮紅色,另一面黑色,不得以木板擊球。
※球拍應使用任何未經過物理、化學或其他處理之覆蓋物。
3 球員在比賽前及比賽中更換球拍時,應將球拍向裁判員及對方展示並容許其檢查。
定義
1 球在比賽狀態的一段時間稱為一個「回合」。
2 從發球時,球被拋起前,在非執拍手掌心上靜止狀態的最後瞬間拋起,至該回合被判定為重發球或得分為止,稱為「比賽中」。
3 不給予判分的回合稱為「重發球」。
4 給予判分的回合稱為「得分」。
5 執握球拍的手稱為「執拍手」。
6 未執握球拍的手稱為「非執拍手」。
7 比賽中球員手中的球拍或執拍手腕以下部分觸及球時,稱為「擊球」。
8 對方擊球朝向檯面方向或檯面上方,在球尚未觸及本方球檯區,觸及本方球員或其穿帶物時,稱為「阻擋」。
9 該回合首次擊球者稱為「發球員」。
10 該回合第二次擊球者稱為「接發球員」。
11 被指定控制一場比賽者稱為「裁判員」。
12 被指定協助裁判員並協助某些裁決權者,稱為「副裁判員」。
13 球員在該回合開始時所穿著或攜帶的任何物品,稱為「穿帶物」,此不含比賽用球。
14 球檯的「端線」包括其兩端的無限延長線。
有效的發球
1 發球開始時,球應放在發球員靜止狀態且手掌張開的非執拍手掌心上。
2 發球員應將球接近垂直地向上拋起,至少升離非執拍手16公分以上,且不得使球旋轉,該球在下降被拍擊前不能觸及任何物。
3 當球被拋起時,發球員的非執拍手及手臂,應盡速移離該球與該球網之空間。
※球與球網之間的位置是以球為準,朝向整個球網的無限延長線。
4 當球從拋軌之最高點下降,該發球員應予擊球,使球先觸及己方的檯區,然後直接觸及對方的檯區;雙打時,球應先觸及發球方的右半區,再觸及接發球方的右半區。
5 從發球開始到擊球為止,該球應高於檯面水平並在其端線後方,且應讓接發球員看清楚全程,發球員或其同伴不得以身體或穿帶物的任何部分遮擋該球。
6 發球員有責任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清楚他的發球符合有效發球的要件,而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均可判決發球違規。
(1)如裁判員或副裁判員在該場第一次對於發球的合法性有懷疑時,得中止比賽並警告該發球員。
(2)嗣後在該場比賽中,該球員或其雙打同伴在後續的任何發球沒有明確的符合發球規則時,將被判決發球違規。
7 球員因身體殘障致無法嚴格遵守部分有效的發球規定發球時,裁判員得酌予放寬免予執行。
有效的回擊
對方發球或回擊時,本方球員應予擊球使球直接觸及對方檯區或觸及球網組合後,再觸及對方檯區。
雙打比賽順序
雙打是以兩人為一組的比賽,先由發球員作有效發球,次由接發球員作有效回擊,繼由發球員的同伴作有效回擊,續由接發球員的同伴作有效回擊,此後雙方依此順序輪作有效回擊。規則和單打大致相同,但是有固定的發球區;此外,發球接球有一定的順序,且一個人不得連續擊球。
1 雙打的球桌面
(1)雙打的球桌面,以中線分為左右兩部分,在發球側的右邊,稱為「發球員右半邊球桌面」、左邊稱為「發球員左半邊球桌面」;在接球的一方也是以同樣的方式來稱呼,如「接球員右半邊球桌面」……。
(2)發球時是由「發球員右半邊球桌面」發至「接球員右半邊球桌面」,也就是對角線發球,這是固定發球區,球不能落到球桌外,或者是中線以外的地方都算失分。
(3)接球以後的回球,可以使用他方整個球桌面。
2 雙打的發球與接球
(1)首先猜拳,以決定哪一隊取得發球權,這和單打的規則是一樣的,決定了擁有發球權的隊伍以後,由球員商量在第一局時誰做先發球員。獲得接球權的一隊,看到對方決定了先發選手之後,再決定由誰做先接球員。
(2)在雙打每次換發球時,前接發球員應變為發球員,前發球員的同伴應變為接發球員。現在假定是AB對CD的比賽,第一發球員是A,第一接球員是D。
(3)隊員一定要輪流接球,也就是說D的球由B接,B的球由C接,C的球由A接。
(4)每發2球,和單打一樣必須換邊發球,發球權轉到CD組,而原先的接球員D成為先發球員,B則成為接球員。
(5)在第二局中,發球權回到最先的CD組,這時CD組可以決定誰做發球員,而接球的一方,接球員必須是和第一局時不同的球員,因此假定C是發球員,那麼接球員必然是B。
(6)第三局時,發球權回到AB組,這時AB兩人可以隨意由誰發球,但是同樣的,決定之後,對方的接球員也自然被決定了。
(7)第四局以後完全按照第二局的標準,來決定發球員與接球員。
(8)在最後一局比賽時,不管任何方得到5分以後,在交換球桌面時,接球組的接球員要換人。
重發球
1 該回合有下列情形應重發球:
(1)發球時球觸及球網組合的有效球;或發球時觸及球網組合後被接發球員或其同伴阻擋。
(2)若球已發出,接發球方尚未準備接球且未試圖擊球。
(3)因球員無法控制之干擾,致未能依規定作有效的發球或回擊。
(4)裁判員或副裁判員中斷比賽。
2 比賽得於下列情況中斷:
(1)因糾正發球、接發球次序或方位錯誤。
(2)因改採促進制度。
(3)因警告或處罰球員。
(4)因比賽條件受干擾,致該回合的結果可能受影響。
得分
該回合除被判重發球外,球員有下列情況判得1分:
1 對方未能作有效的發球。
2 對方未能作有效的回擊。
3 球員完成有效的發球或回擊後,球在被對方拍擊前,觸及球網組合以外的任何物時。
4 對方擊球後,來球尚未觸及接發球方檯區而越過接發球方端線時。
5 對方阻擋來球。
6 對方蓄意的連續兩次擊球。
7 對方以不符合規定之拍面擊球。
8 對方或其任何穿帶物移動比賽檯面。
9 對方或其任何穿帶物觸及球網組合。
10 對方之非執拍手觸及比賽檯面。
11 雙打時,對方未按首次發球員及首次接發球員依次輪定之順序擊球。
12 實施促進制度時,依2.15.4之規定。
一局
一局比賽以先得11分的一方為勝方;但雙方均得10分後,以先領先對方2分的一方為勝方。
一場
一場應由任何奇數局所組成。通常是五局三勝制,決賽時以七局四勝制為之。
單打發球、接發球及方位的順序
1 選擇首先發球、接發球及方位的權利,應以抽籤決定之,抽籤勝方得選擇首先發球、接發球或開始時之方位。
2 當一方已作首先發球或接發球,或開始時之方位選擇,另一方得作其他的選擇。
3 每發2分球後,該接發球方應換為發球方,依此輪換直至該局結束,或直至雙方均得10分,或實施促進制度,其後之發球及接發球順序仍應相同,但每位球員每回僅輪發1分球。
4 一局中首先發球的一方,應於該場次局首先接發球。
5 一局開始時在此方位的一方,應於該場次局開始時在另一方位,而在一場的決勝局中當一方先得5分時,雙方應互換方位。
6 裁判員一旦發現發球或接發球順序錯誤,應即中斷比賽,按該場比賽開始時所確定的順序及當時的比分,回復原應輪定的發球員發球及應輪定接發球員接球;雙打時,按該局開始時首先發球方所確定的順序進行糾正後繼續比賽。
7 在任何情況下發現錯誤前所有的得分均應計算。
促進制度
1 促進制度在一局比賽進行10分鐘或任何時間應雙方之請求而實施。但若雙方比數得分已達18分以上時,則不實施。
(1)當時限屆達仍在比賽中時,裁判員應即中斷比賽,仍由該中斷回合之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2)當時限屆達不在比賽中時,應由前一回合的接發球員發球繼續比賽。
2 此後每個球員依序輪發1分球,倘接發球方完成13次有效的回擊,判接發球方得1分。
3 促進制度一旦實施,應繼續實施直至該場(或團體賽該點)比賽結束。
暫停
在團體賽或單項賽事中,每方球員在一場比賽中均可享有1分鐘的暫停時間。暫停可以由球員本人、單項賽事的指定教練或團體賽的隊長/教練提出。
1 在團體賽的每一個別場次,雙方均可要求一次暫停。
2 球員/教練/隊長可於一個回合結束時清晰叫「暫停」,並同時以「T」字手號表示,裁判員收到有關訊息,將示意1分鐘的暫停。
3 在「暫停」期間,若球員返回圍板旁接受場外指導或歇息,必須將球拍放在球檯上。
4 局與局之間的1分鐘休息仍保持不變。
5 球員在比賽中因受傷,由裁判長考量,最多間歇10分鐘。
6 比賽進行中,球拍意外損壞,必須使用立即遞進的另外一支合法球拍繼續比賽,而非可以短暫間歇修理球拍。
7 每打滿6分球及決勝局換方位時,可作短暫的擦汗。
比賽制度
1.國際團體賽制
三人五場三勝制(即A-B-C-A-B & X-Y-Z-Y-X)。
2.國內賽團體制
四單一雙(分成單雙打可重複及不可重複出賽)、三單二雙(分成單雙打可重複及不可重複出賽)、五單二雙(分成單雙打可重複及不可重複出賽)。
3.賽制
單淘汰、雙淘汰、冠亞淘汰、循環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