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當我們進行選擇時,如果單純以個人喜好、習慣或者行事效率為依據,往往可以輕鬆做出解答;但若所遇的問題牽涉是非、善惡、利害等道德因素時,或許就較為可能讓你陷入困惑難解之中。本章將要帶領各位探討道德議題,在進入課文之前,嘗試思考以下問題:
生命劇場
睿恩:你不讀書嗎?等等不就要考試了。
沐軒:幹嘛讀啊,偷偷寫個小抄,要不然就拿手機出來偷查不就好了。
睿恩:話不是這麼說的,念書不是為了考試,是為了吸收知識,而且如果你用作弊的,怎麼會知道你真正學到的有多少呢?而且這樣對其他認真念書的同學來說也太不公平了吧!
沐軒:哪有什麼公不公平的,你現在認真念,等一下就一定會考好嗎?你等一下考好了,大學就考得好嗎?上了好大學之後,工作一定順利嗎?你說啊!
睿恩:不行啦!反正作弊就是不對的!
沐軒:那些貪汙的官員、賄賂的財團也不好啊,但沒人抓到或是沒人抓得了他們,即使再不好還不是照做,我只要不被抓到就好了啊。
睿恩:錯的事情就是錯的,才不管抓不抓到呢!
沐軒:那如果我今天沒有跟你說我作弊,你是不是就不知道我作弊了呢?而不知道我作弊的你可能會跟別人說我是好人,這樣說謊的你是不是也是壞人呢?
睿恩:這……你搞得我好亂啊!
生命探索
什麼是道德?我這樣合乎道德嗎?
道德抉擇的情境
某天,A、B、C 一同外出買午餐,在回程中經過了一名正在乞食的街友,三人心想:
A. 這位街友這麼可憐,我來拍一段幫助他的影片上傳,一定可以爆紅!
B. 我的人生觀就是與人為善,我希望能幫助他,因為幫助他也是幫助自己。
C. 這個街友需要幫助,我應該在自己能力範圍內協助他,這是身為人應該具備的責任。
以上三人都願意幫助街友,你認為他們的思考模式有何不同?思考模式的不同對道德判斷會造成什麼影響嗎?
道德也是需要定義的,目前對於道德的定義都圍繞著「正義」,而這個正義又該如何定義呢?下面我們先來介紹三種主流的說法,讓我們來看看前人們都怎麼解釋道德吧!
一、德行論
亞里斯多德所主張的「德行論」,以追求幸福或至高善為終極目的,重視人生價值的全面實現或完成。他認為只有在個人的本有能力及本性的潛能都得到全面的開展時,才能成就幸福的人生,而所謂德行指的是個人本有能力的卓越化與健全人際關係的滿足,所以人必須持續追求德行來達成自我實現。
例如在1995年,已退休的洗衣婦麥卡蒂(Osceola McCarty, 1908-1999)在她67歲時一夕成名,南密西西比大學有人透露她的秘密:這位老婦人將自己約15萬美元的終生積蓄,捐給這所大學當獎學金。這是她靠洗燙衣服一輩子,一分一毫累積而成的。她的作為,鼓舞許多人也去從事慷慨的行為,但也有人感到困惑,質疑她為何不把錢花在自己身上?而她的回答非常簡單:「我是花在我自己身上。」(事例改寫自林火旺教授演講稿)
二、效益論
另有以邊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為代表的效益主義學者,效益論又被翻譯為「功利主義」,主張所謂的「善」就是把幸福(大眾利益)最大程度地實現,強調一個道德行為可以透過「效益=所有人快樂的量(正價值)-所有人痛苦的量(負價值)」的計算方式來判斷是否達到善的最大化,且我們行事時都應該要依據這個原則。
舉例來說,當今天全民健保出現破產危機時,政府為了維護國民最大利益,故得以行使其行政權要求人民繳納二代健保補充保費。
三、義務論
康德則提出「義務論」,說明判斷行為是否符合道德原則的關注點在於「動機」;也就是說,行為本身的好壞與結果對錯是獨立分開的概念,只要你的內在動機是「善的」且使用正當的方式,就符合義務論的道德評價。
以闖紅燈為例,如果「不闖紅燈」的動機只是「為了怕被撞,想安全過馬路」,就偏向效益論的說法,然而效益論的問題亦在於「如果今天考量所有情形,確定可以安全過馬路的話,就沒有不闖紅燈的理由了」;但從義務論的角度來看,若你認為自己不闖紅燈是單純基於「善意」,而非以「利弊」為考量,則符合義務論的觀點。
回到最一開始的情境,你認為他們的想法與哲學家對於道德的定義相較起來,有何不同?儘管他們就結果看來都願意為街友伸出援手,但其中的思考模式卻不盡相同。不同個體之間的道德判斷與價值觀並非完全一致,因此當你在評斷一個人時,也就無法直接經由行為結果的對或錯來得出結論。
看完三種道德論說,你更認同哪一種看法?如果今天換作是你遇到街友尋求幫助,你覺得自己又會是因為什麼理由而伸出援手的呢?
生命能量
貝多芬(Ludwig Van Beethoven, 1770-1827):「把『德行』教給你們的孩子,使人幸福的是德行而非金錢,這是我的經驗之談。在患難中支持我的是道德,使我不曾自殺的,除了藝術以外也是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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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習題:
你認為為什麼德行比金錢來的重要呢?
就上述文字,對於有人主張「好死不如賴活著」,你覺得貝多芬可能會如何應對這段話?
道德的底線在哪裡?
在討論道德之前,必須要先確認一件事情。我們常說「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也就是說符合法律的事情,並不一定也符合道德,因為法律的規範,比道德要寬鬆的多;而不符合法律的事情,也不見得就不符合道德,因為法律畢竟是人定的,道德也是。
在佛教典籍《雜寶藏經》中有一段記載:「過去久遠,有國名棄老,彼國土中,有老人者,皆遠驅棄。」在日本電影《楢山節考》中也有類似情節,片中描述在某個小村莊,有個習俗是將超過七十歲、牙齒已經掉落的老人,送到深山中任其自生自滅。從法律的角度來看,這至少構成了遺棄罪,在文明開化的地區也是違背道德的,於是我們可以認為「不同文化對於遺棄老人這件事有不同處理方式,所以道德是相對的,我們應該尊重其他文化」嗎?
當然不是,對於生活條件較差的村莊,是因為有個「確保村莊糧食足夠以維持村民需求」的前提,才衍伸出遺棄老人的習俗,一旦糧食充足,可想而知不會有人贊同將沒有生產力的老人遺棄山中。
不過在我們即將往下討論的範疇中,會先以道德相對論為主,因為這樣比較有討論空間。同學們不妨也都可以想想看,如果是道德絕對論者,會怎麼看待我們即將討論的議題呢?
前面說「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這裡我們可以先來談談什麼是「無罪推定」。無罪推定是意指所有的人除非有確實證據,否則在法院上都會首先被假定為無罪。如果法律對於犯罪的定義這麼的嚴苛,我們又說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而已,想當然爾大家對於用道德譴責他人會更加的謹慎,更加的不會未審先判吧?
很遺憾的我們都知道不是,無論是嗜血的媒體或網路上的輿論,都很常在事件的真相確定以前,用誇張的標題、聳動的文字,去對事實妄加猜測和判定,甚至是質疑法院的判決,這裡並不是說法院就一定不會有錯,但當我們並沒有一個一致的標準,僅憑情緒去「覺得」一個人是好人或壞人,不正是有罪推定的展現嗎?
那我們要如何正確的討論一個人的行為是否符合道德呢?
善意的謊言存在嗎?
首先,我們需要透過幾個例子來討論是否符合道德。這邊會先描述幾個情境,再請同學試著想想看,你想要站在哪一個理論去感受,並判斷這些行為在這樣的情境中有沒有符合道德。我們先思考看看一個狀況:假設某天你的家人被確診為癌症末期,而你了解那位家人早已為他過往的病痛煩憂已久,總是處在消極的情緒之中,此時的你會選擇袒露還是隱匿病況呢?
通常基於安撫的立場,多數人會選擇不讓本人知曉,一來是為了不使病人過於難過,二來也希望病人因為保持正向心態而讓身體狀況獲得好轉,增加康復的可能性。在這個情況下我們似乎無法指責謊言為「惡」,只能說這個謊言是「善意」的。
讓我們來假設小情境:當A對B說了C的壞話,B是否應該告訴C呢?
請同學就這個問題,選擇以下四個角度中的其中一項:
一定不會告訴C。
很想但不會告訴C。
會很委婉的告訴C。
一定要原汁原味地告訴C。
請各位同學分享你的判斷標準,陳述其中考量因素,並思考如果此時C來問你A是否有說C的壞話,你會如何回答呢?如果你告訴了C,但C卻不相信,反而與A一起排擠你,你會有何感覺?
判斷是非、道德可以從「動機」與「結果」兩個面向來思考,若以縱軸為動機的善、惡,橫軸為結果的好、壞,可劃分成如圖的四個象限。
選擇小我還是大我?
商家追求錢財天經地義,我們似乎不太會聽聞有人去否定商人賺錢這件行為本身,但請試著討論看看,在以下這兩種情況看來,你覺得他們的舉動有符合道德嗎?
STORY 1
2004年夏,颶風侵襲美國佛羅里達,災情慘重,但風雨過後,緊接著颳起一場「物價哄抬大風暴」。
原本一袋只賣兩元的冰塊,漲價到十元。許多樹木倒塌,電鋸和屋頂修理工需求遽增。屋頂上有兩株倒下的樹需要移走,包商開價兩萬三;平時賣兩百五的小型家用發電機,商家這時哄抬到兩千元。
高漲的物價激起佛州民怨。《今日美國》標題說:「颶風才去,禿鷹就來」。州檢察長克里斯特(Charlie Crist, 1956-)也同意:「我覺得不可思議,人的靈魂到底要貪婪到哪種地步,才會想去佔苦難鄉親的便宜?」
佛州本來就有《反哄抬法》,災後州檢察署接獲兩千多件投訴,但就在檢方準備拿法律向商家問罪時,經濟學界卻冒出一種聲音,說《反哄抬法》與民眾之怒都於理無據。在經濟學研究基礎上,認為由供需狀況來決定市場價格,較可排除其他不理性之影響元素。(改寫自《正義:一場思辨之旅》)
STORY 2
我們再把情況轉換一下,並不是發生天災,有兩家一直競爭的公司A和B,其中B因為金融風暴的關係,突然面臨倒閉危機,這個時候A公司即時拿出資金,趁著B公司狀況急迫的時候把B併購了,趁著有不可抗力因素的時候,A做出了違反道德直覺的事情,那在這樣的情況下,我們會說公司A是不正義的嗎?但是A的作法可能會為公司全體帶來更大的利益,這麼做難道不也只是執行了商場上正常的策略?
這裡談到的,都還只是個人與個人,或者是公司與公司之間的利益衝突,如果今天是個人與政府呢?在討論個人的時候,我們會覺得暴力是不好的,暴力並不會真正解決問題,只會衍伸更多的暴力,所以我們應該不會認為一個引起暴力的人,或是一群引起暴力的人,是符合道德的。
不過,如果今天是政府引起的問題,而人民並不能藉由程序內的方式來和平的解決,在窮盡了一切的辦法後,抑或是時間非常緊迫,根本來不及使用程序內的方法時,有的時候人民便會選擇走上街頭,不管是遊行抗議或示威,都算是衝突的一種。
這裡你可以先以前面所說的效益論與義務論來進行思考:
那麼,這個時候這種「公民不服從」的行為是不是並不會違背道德呢?
在每個涉及公眾利益的決策背後,一定會存在許多立場以及視角,當我們在為人、事、物做出道德判斷時,往往會忽略掉背後那些錯綜複雜的影響因子。不同思考的支持者會有其各自的價值觀念,因此即使決策者可能無法顧全所有人,但仍需要找出一個較為客觀且接近大眾利益的結論。
從這些例子中我們也可以了解,不管是個人與個人、公司與公司、國家與人民之間發生衝突,「價值取捨」就會是必然發生的過程。該如何以公平正義的角度去解決紛爭,就是我們每一個人都不可置身事外的重要議題,我們應當要去釐清什麼樣的價值觀是自己應該堅守的、什麼樣的道德原則是自己應該貫徹於生活,如此才不致迷失於紛雜聲音中。
如何實踐道德?
透過本章節的討論,我們可以了解判斷一個人的善惡並不能直接依照其行為結果來斷定,而是必須要先清楚區分出意圖與行動之間的影響關係,才能藉由完整的資訊、人我之間價值觀的差異,來進行實際的價值判斷。學習道德衝突因應的方式並落實在生活中至關重要,但是該如何才能把道德真的實踐到生活當中呢?
我們可以選擇義務論,去確立行為的目的,去規範並區分出好的與不好的立意,只要照著這樣方式做,就會是符合道德的行為;你也可以選擇效益論,去權衡每一個選擇的結果,儘可能讓幸福值最大化,來讓每一個人都能獲得比較滿意的結果。
除此之外,你也可以儘可能兩種理論都滿足,去找到最符合你的道德準則,且又會讓最多的人得到正向結果的決定。當然會比想像中困難,如果是簡單的事情就不會有這麼多難解的問題跟難面對的狀況了,但正因為我們可以思考,我們才能夠去預想情況,並選出我們自己不後悔的答案。
最後,我們同樣來談一談生命的意義。前面我們談到了生命的意義與幸福的關係,這裡我們要試試看,生命的意義與道德的實踐有沒有關係。請試著回想之前你對於幸福的定義、對於生命意義的定義,接著用剛剛學到的道德理論,自己當初的選擇有符合道德嗎?如果有的話,那你要怎麼說服別人你的準則是對的呢?如果沒有的話,為什麼呢?是哪裡不同了呢?
國外曾發生一起真實案例:醫師判斷一對連體雙胞胎無法同時存活,要求父母決定是否進行手術,但事件中的父母基於宗教信仰,無法做出「犧牲一個孩子以救回另一個孩子的決定」,然而醫生亦無法對此狀況置之不理,於是訴諸法庭。法官最後裁決應為雙胞胎進行手術,醫生則不需對其中一名嬰兒的死亡負責。現在請試著討論:
你認為法官可能根據哪些理由做出這個判決?
你認為醫生主張進行手術有什麼地方符合道德精神,又有哪些不符合呢?原因為何?
假設你身為本案父母,又會基於怎麼樣的因素來做出決定呢?
生命深思
在一個尊重個體自由的民主國家中,人民通常具備不同的價值觀,這些價值觀來自各種文化、宗教、傳統等多元價值,而多元價值的矛盾則是民主必須面對的現實情況。西方學者羅爾斯(John Rawls, 1921-2002)提出自由主義的主張,其理念在於:承認多元的前提下,能使不同的價值主張和生活方式和諧共存地生活。換言之,即是在差異中建立共識,最後達到合乎他所期待的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
不同觀點會造就不同的道德判斷,因此進行價值思辨是你我都須重視的課題。
本課所討論的善意謊言或是兩難情境,都突顯了道德判斷中因角度或價值觀差異而產生不同立場的問題,世界觀、人生觀與價值觀影響了你怎麼處事、怎麼去和他人進行互動。我們知道每個人都是獨立存在的個體,觀念不可能完全一致,因此反思不同的人我關係是在進行道德思辨時不可或缺的一環。
生命能量
梁啟超(1873-1929)在《論公德》一文中闡述,人們不僅需要注重自我德性(私德)的培養,公眾利益(公德)的關注也相當重要。「公德」除了代表團體之間的共同道德觀之外,同時也代表了自我與團體互動時的道德觀。唯有公私兩相並重,社會才能達到和諧。
生命動一動
無知之幕
情境
某校擬聘任警衛乙名,然應徵者中有一名更生人,資歷完整且態度誠懇。請同學模擬召開校務會議,討論是否願意聘任更生人。
社會正義是羅爾斯所關注的核心主題,它牽涉到社會的基本結構(basic structure
of society)以及利益的分配方式。羅爾斯假設在一個理想的社會中,人們共同擬定出公義的原則,並共同接受這些原則的規範,而有關權利、義務,以及經由合作所產生的利益,都有一個公平正義的分配方式。這個理想的前提是:須以不同主張者都能一致認同的指導原則來制定社會規範,羅爾斯稱之為社會正義原則。基於人性自利的特性,若訂立社會契約時,事先知道自己的身分或處境,人難免選擇對自己較有利的條件,由此制定的制度也將有失公允。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羅爾斯認為在訂立社會規範時,必須依循絕對公平的程序來進行,所以他提出「無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的主張,假設在制定制度的當下,制定者均不知道自己的身分與處境,為了避免自己所設定的制度導致自己陷於不利的處境,制定者便能以較公平正義的立場來設定制度。
傳統社會中常以「犧牲小我,完成大我」為高尚品德的指標,但隨著人權意識抬頭及社會公平觀念的普及,在私德與公義之間有更多的討論空間。桑德爾教授以經濟學與倫理學進行思辨,羅爾斯則基於「避免因處境優劣差異做出影響公平性的選擇」提出了「無知之幕」的理論。為了進行公共議題的道德討論,是否還能想到其他必須考量的因素呢?